越南衛生部在提交國會的法律草案修訂稿中提出,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者身上摘取器官,未成年人僅在嚴格條件下可捐獻可再生組織。該草案於11月1日送交國會,是對10月21日分組討論意見的吸納結果。
根據草案,年滿18歲者有權表達意願並登記捐獻組織、器官或遺體。對於活體器官捐獻,草案按年齡劃分條件:18歲以上可向家庭成員捐獻器官,須直接進行並報國家協調機構;25歲以上才可向非家庭成員捐獻,此類匿名捐獻的受者須在國家等待名單上,並通過國家協調系統按優先標準實施。
未成年人捐獻可再生組織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接受獨立諮詢以確保未受脅迫或欺騙;僅捐給親兄弟姐妹;獲得父母雙方同意,或一方已故時獲得另一方同意。草案還規定,活體組織捐獻者只能捐獻衛生部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18歲以上者須已登記,未登記則須有書面同意且僅限捐給直系親屬或配偶。
草案同時收緊死後捐獻的代理同意範圍,並規定18歲以上者死後捐獻須有登記或書面同意,以及代理人書面同意;無登記且無書面同意者,須由代理人書面同意。器官和組織只能用於國家等待名單上的患者,遵循匿名原則並通過國家協調系統分配。
為加強監管,草案要求捐獻、摘取和移植活動只能在獲准開展相關技術的機構進行,並強調諮詢與評估的獨立性:活體捐獻諮詢不得由診斷患者需要移植或直接實施該移植手術的人員進行,活體器官捐獻諮詢須成立至少5人的委員會,包括醫療、法律和心理專家。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判定須由委員會全體專業成員一致結論。
草案還收緊外國人在越南接受器官移植的條件,要求與捐獻者有直系血緣或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關係,並取消外國人在越南登記等待移植的規定,以防止利用政策買賣器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