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草案中涉及未滿18歲人群的條款成為發言重點:政府此前已對相關規定作出吸收和調整,國會代表在討論中要求進一步說明條款之間的銜接,避免出現登記資格與例外捐獻之間的理解分歧。
同奈省國會代表鄭春安在發言中表示,政府調整未成年人相關規定的方向是審慎的。但他指出,草案第10條只允許年滿18歲者登記捐獻組織、器官,而第12條第1款đ項仍允許未滿18歲者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且父母按規定同意的情況下,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他建議明確解釋這一區別,並補充機制,按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記錄其意見;若其具備認知能力並表達反對,則不得摘取組織。
鄭春安還提出,應確立器官摘取與移植諮詢委員會的實質作用。他表示,同意捐獻與認定具備摘取條件是兩個獨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委員會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並非代替捐獻者意願,而是確認該個案是否具備實施條件。對於未滿18歲的捐獻者,他主張必須有委員會的書面結論,說明近期和長期風險、自願性、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的依據以及利益衝突跡象。他並強調,在依據不足或仍有疑問時不得實施。
討論中另一項建議涉及腦死亡與循環死亡的判定流程。鄭春安提到,輿論擔心有人故意用藥或干預使病人死亡,再將摘取器官合法化,因此需要可核查的機制回應這一擔憂。他強調,所有病人都應獲得充分治療和急救,能否捐獻器官不得影響治療決定;委員會的任務是按專業標準判定死亡狀態,無權允許讓病人死亡以摘取器官。
鄭春安還建議在法律中規定強制檢查病因和病情演變、核查用藥與干預措施,排除可能干擾腦死亡判定的因素,尤其是藥物可能帶來的可恢復影響。他表示,專業流程須完整記錄時間、結果、執行人和結論,以便檢查和追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以摘取器官的行為應依刑法處理,同意書或委員會記錄不能使犯罪行為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