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未滿18歲者能否捐獻組織、器官成為多名國會代表關注的問題。衛生部長陶紅蘭在討論結束時就此作解釋說明,稱草案已按現行法律方向調整,將組織、器官捐獻登記年齡維持在18歲及以上。
陶紅蘭表示,草案規定未滿18歲者只能捐獻衛生部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且須滿足十分嚴格的條件。她明確說,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獲取不可再生組織或身體器官,並稱這一重要條件此前未被充分解釋,以致輿論未能清楚理解。
陶紅蘭稱,草案還補充規定不得從活體捐獻者獲取身體器官,捐獻者在任何時點拒絕,都必須遵從其意願。她表示,獲取組織、器官只能在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對未成年可再生組織捐獻者的諮詢須獨立進行,父母的同意須建立在兒童權利和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兒童意願置於首位。
在諮詢環節,陶紅蘭說明,諮詢者不得是已為患者檢查、診斷並決定須移植組織或器官的人,法律也不允許直接為該患者實施移植的人進行諮詢,以限制利益衝突、確保捐獻者獲得客觀信息。她還稱,草案對腦死亡和循環死亡者的捐獻、移植設有嚴格規定。
就國會代表提出的調配建議,陶紅蘭稱將繼續規定通過國家數據庫系統協調人體組織與器官,確保全程可追溯,並有檢查、評估和明確標準。她表示,調配須保證公開公平,不因年齡、性別、地區、民族而區別對待,醫學指標是優先調配的最重要依據。
陶紅蘭再次表示,草案旨在體現人道與人文精神,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作出更嚴格規定。她說,當發生失去與悲痛時,需要透明的規定和流程,為捐獻者和醫務人員提供法律保護,同時防範該領域的濫用、利用和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