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要求收緊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條件。討論焦點集中在草案對18歲以下人群的例外規定,以及父母同意與未成年人本人意願之間的關係。

河內市國會代表阮連孝在發言中表示,近期輿論對18歲以下人群捐獻組織、器官的規定反應集中,這種關注可以理解,因為問題直接涉及兒童,而跨國犯罪和圍繞組織、器官非法牟利的風險始終存在。他同時表示理解重症患者等待移植機會的心情,也理解民眾對器官買賣、綁架等情況的擔憂。

阮連孝建議將草案中的捐獻者分為兩類處理。對於健康在世的捐獻者,他認為不應允許捐獻無法再生、且立即危及生命的器官和組織;對可再生的組織,應按類別分別規定。他提出,18歲以下未成年人身體尚未發育完全,也應禁止捐獻,除非專科評估認定不影響其發育的特殊情形,例如血液、造血幹細胞等可再生組織,且須本人和家庭同意、經DNA鑑定僅捐給近親、並在沒有其他可行方案時實施。

對於已無生存可能、腦死亡者的捐獻,阮連孝強調腦死亡須由獨立委員會按嚴格的國際慣例標準認定。若死因不明、涉及事故、疑似虐待、流浪或無家屬者,必須先有法醫和調查機關的結論,確認無刑事蹟象後才能考慮捐獻。他並建議規定摘取團隊不得知曉受捐者身份,所有例外須經國家委員會批准並在系統上公開。

林同省國會代表鄭氏秀英表示,起草機關已吸收並修改涉及18歲以下人群的重要內容:草案僅保留年滿18歲者可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的規定;對在世未成年人只保留一項很窄的例外,即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並須有父母書面同意。她認為,與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大幅縮小未成年人捐獻範圍。

鄭氏秀英提出兩點補充意見。她認為父母同意是必要條件,但不能當然取代未成年人的意願,建議規定須按年齡和成熟程度向未成年人解釋、徵詢意見,若本人反對則絕對不得摘取,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同時應明確諮詢委員會獨立確認兒童意願、發現和處理利益衝突的職責。她還建議規定,若有依據確認未成年人生前曾表達反對,則絕對不得摘取。

同奈省國會代表鄭春安表示,贊同政府對18歲以下人群相關規定所作的謹慎調整。他認為法律須最大限度保護民眾健康和生命,為安全救治創造條件,並建立有效機制防止強迫捐獻、買賣和非法移植,懲處相關殺人行為。他稱,保護捐獻者、患者和醫生是鞏固信任、傳播這一善舉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