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11月3日對一起租車後變賣、抵押他人車輛的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判處丁氏柳(Đinh Thị Liễu,1973年生)12年有期徒刑;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陳氏蓉(Trần Thị Dung,1964年生)9年有期徒刑,連同舊案刑期合併執行25年;謝明松(Tạ Minh Tùng,1972年生)因同一罪名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根據起訴書,丁氏柳通過社會關係結識陳氏蓉和謝明松。2013年3月7日至4月27日期間,丁氏柳與位於舊邑郡(今屬胡志明市)阮泰山街410號的富貴安商貿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經理阮仲普簽訂合同,租用5輛汽車,包括豐田Innova、起亞Morning和豐田Zace。隨後,丁氏柳與陳氏蓉、謝明松合謀,將其中兩輛車出售給他人。
2013年4月24日,丁氏柳以每月2000萬越南盾的價格租用阮仲普的一輛豐田Innova,租期一個月。因欠陳氏蓉錢款,丁氏柳將該車交給陳氏蓉。陳氏蓉電話聯繫謝明松,讓其冒充車主阮仲普尋找買車人。謝明松明知車輛系丁氏柳租用,仍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經阮明勳介紹,三人將車以2億越南盾賣給阮俊英,謝明松以“阮仲普”名義簽署買賣合同。事後,陳氏蓉分給阮明勳1000萬越南盾、丁氏柳2000萬越南盾用於支付租車費、謝明松500萬越南盾。據估價結論,該豐田Innova價值4億越南盾。
2013年4月27日,丁氏柳又以每月2000萬越南盾租用阮仲普的一輛起亞Morning。此前,陳氏蓉曾借給丁氏柳3000美元用於擴大汽車修理廠,到期後丁氏柳無力償還,便謊稱該起亞車是買來的,請陳氏蓉找人抵押。兩人商定由謝明松冒充車主阮仲普。丁氏柳提供了一張沒有照片、署名阮仲普的身份證,陳氏蓉讓謝明松貼上自己的照片後複印並塑封使用。同年5月2日,經鄧德合介紹,阮德維以2.7億越南盾買下該車,謝明松冒充車主交付了車輛登記證、檢驗簿、保險單及身份證複印件,並約定一個月後辦理公證過戶,但未履行。據估價結論,該起亞Morning價值4.35億越南盾。
2013年8月6日,阮仲普通過定位設備找到該車並見到阮德維。阮德維得知被騙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交出車輛及證件。調查過程中,職能部門還追回了丁氏柳租用的另外3輛汽車,歸還車主。對於偽造證件行為,調查機關認定尚不足以追究陳氏蓉和謝明松的刑事責任。起訴書認定三名被告共同實施侵佔財產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所有權並影響社會秩序。
民事方面,丁氏柳已向阮俊英賠償2億越南盾,阮俊英已提交撤訴申請。阮德維要求各被告賠償2.7億越南盾,但尚未執行。阮仲普已收回車輛,未要求額外賠償。此外,對於丁氏柳明知豐田Innova和起亞Morning的車輛證件及署名阮仲普的身份證系偽造、明知謝明松並非車主阮仲普,仍參與簽署賣車合同的行為,因事發於2013年,至今已過刑事追訴時效,刑事警察機關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