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男子在辦理農業用地轉讓登記時,因出讓方只有戶主一人簽字而被退回材料。越南農業部就此說明,若土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共有,轉讓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實施,或由他們合法授權代表辦理,不能只憑每方各一人簽字。
據越南電視臺報道,得樂省的阮友壽(Nguyễn Hữu Thọ)受讓了一塊已有集體土地證的農業用地,合同經鄉人民委員會蓋章確認。合同中買方有阮友壽夫婦簽字,賣方只有戶主A先生一人簽字。阮友壽就2024年8月1日前的受讓行為向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提交變更登記材料,被告知材料未能證明A先生有權代表其家庭全權簽署轉讓。
越南農業部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2款說明,當土地使用權屬於不能按份分割的多人群體時,各成員應共同行使權利,或授權代表行使。因此“出讓方與受讓方簽字齊全”應理解為有權參與交易的全部人員或合法代表均已簽字,既不是每方一人簽字即可,也不意味著戶口簿上所有人都必須簽字。
該部表示,A先生是否有權代表家庭,須依據土地證核發檔案、土地來源及代表或授權文件判斷;若檔案無法證明其代表權,則尚不足以辦理變更登記。該部同時指出,第151/2025號法令中相關程序已被第49/2026號法令廢止,建議當事人按省人民委員會頒佈的程序聯繫當地主管機關核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