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下午在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時,安江省國會代表李英舒提出,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祖父母收養孫輩,或親兄弟姐妹相互收養。該建議旨在解決實踐中的困難,但隨即引發法律爭議。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霞向VTC News表示,現行2010年《收養法》第13條第6款絕對禁止祖父母收養孫輩及兄弟姐妹相互收養,未設任何例外。若採納李英舒的建議,立法政策將從“絕對禁止”轉為“禁止但有例外”。她指出,收養不僅使事實上的照顧關係合法化,還會產生新的法律地位:孫輩同時具有血緣上的孫輩身份和養子女身份,兄弟姐妹關係與養父母子女關係並存。
黃霞分析,這種身份重疊可能直接影響人身權利、扶養義務、代理權,尤其是繼承關係。按法定繼承規定,親孫輩屬於祖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若被收養,則可能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她警告,這可能影響其他家庭成員權益並引發財產糾紛,還需防範利用收養改變繼承權或獲取物質利益、而非出於保護兒童需要的風險。
黃霞進一步提出,需要明確增設例外的必要性。現行法律已承認祖父母與孫輩、兄弟姐妹之間的照顧和撫養權利義務,2015年《民法典》也建立了監護機制。她認為,若實踐中確有兒童因無法與親屬建立收養關係而權益受限,應具體說明情形、原因和障礙,以便評估是增設例外,還是完善現有監護和替代照顧機制。若增設例外,須明確適用條件、獨立評估兒童利益的機制、相關人員同意及防止濫用的措施。
討論中,國會代表阮武忠建議補充規定,嚴禁利用收養進行人口買賣、剝削或摘取兒童器官。草案還擬禁止被判處徒刑但獲緩刑者收養兒童。目前,祖父母收養孫輩的建議仍處於國會討論階段,尚未形成最終立法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