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在國會大廈就《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保護法》草案進行全體會議討論,會議由國會副主席阮氏青主持。多名代表圍繞草案第6條、第7條中工程認定與分類標準提出意見,認為部分表述過於寬泛,可能導致保護範圍擴大、成本增加。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指出,草案按職能任務將安全工程、安全區分為a、b、c類,將其他重要工程按性質和影響範圍分為I、II、III類。他認為“嚴重後果”“非常重要”等概念難以量化,第6條第4款還把日常辦公、學習、生活場所納入,容易使保護對象過寬。他建議在法中明確影響國家安全程度、關鍵活動中斷可能性、特殊保護要求等核心條件,由政府另行規定具體技術標準。
同塔省代表範文和同意按第6條、第7條分類,但指出第7條只概括規定I、II、III類工程標準,缺少具體條件。他建議政府列出戰略汽油、原油儲備庫、國家系統調度指揮中心等具體清單,並補充國家寶物工程、公安軍事相關工程、水電站、國家銀行等重點工程,這些工程須部署警衛力量確保絕對安全。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則建議將核心標準法律化,納入關鍵職能、依賴人數與行業系統、可接受的最長中斷時間、替代可能性、事故擴散程度、網絡安全風險和環境後果等分類原則。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就保護範圍和保護走廊內活動處理權限提出意見。草案第27條第1款規定,保護區和保護走廊範圍依專門法律確定;專門法未規定的,按鑑定委員會或鑑定機構建議確定。她認為第27條未明確風險評估結果如何用於劃定保護邊界,尤其是邊界穿過合法存在的住房、生產用地或經營場所時。她建議補充原則:保護範圍須基於具體風險評估、居民和用地現狀,提出機構須說明邊界必要性並考慮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邊界及適用限制應明確告知受影響者,同時保護國家秘密信息。
阮氏越娥還建議對照《土地法》第210條,該條規定走廊內土地使用者原則上可繼續按目的使用土地;如使用影響工程安全,工程業主與土地使用人須尋找補救辦法。她認為確定或調整保護範圍時應考慮住房現狀、土地使用權和此前合法活動,明確新增限制並告知受影響者,作為其依草案第36條第1款b項及相關法律獲得補償、支持權利的依據。萊州省代表武明道也建議在設立或擴大走廊前通知邊界及適用限制,明確受理建議機構、申訴權和補償支持條件,並在第41條規定核查期限、舊界標效力及對既有合法居住、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理方式。
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作解釋說明時表示,政府建議按兩個要素界定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一是具有特別重要性質、位置、規模、職能或作用,須採取保護措施確保秘密與安全的工程和區域;二是發生事故或被破壞將直接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國家穩定正常運轉的工程。對於其他重要工程,草案按重要性和保護要求分為三類,由政府規定細則。他說起草機構正在制定政府法令草案,將具體規定電力、油氣、電信、數據、金融、交通、數字基礎設施等可列入一、二、三類清單的工程類型。
針對國會代表關注的政府總理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決定採取法律未規定保護措施的權限,梁三光表示,隨著科技發展,攻擊侵害工程的方式多樣且存在無先例形式,現行草案和相關法律難以全面覆蓋所有威脅,因此補充該規定為及時保護重要工程提供法律依據,符合中央關於國家安全戰略的第22號決議精神,也與《政府組織法》中總理權限一致。關於保護範圍內限制人權、公民權的措施,他說相關禁區、保護區、保護走廊制度僅適用於公安力量直接管理、使用並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公安工程和安全區,限制內容已在各保護範圍中明確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