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討論《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與《消防、救援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草案允許投資方或業主在完成消防驗收後即將工程、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無須等待國家機關檢查並認可驗收結果。政府稱這一程序已於2026年年中廢除,此次修法意在將其寫入法律。
來自清化的代表高孟靈在發言中提出,應把消防安全檢查併入建設驗收程序,並首先適用於公寓樓。他舉例說,河內一棟公寓樓2010年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批,但施工未按設計進行、尚未完成驗收,居民卻從2016年起入住,部分消防項目至今未驗收。他認為,購房者收房時能檢查套內質量,卻難以判斷消防車道、疏散通道、防火防煙分區是否符合獲批設計;若入住後才發現問題,整改可能導致居民暫停使用或搬遷。
高孟靈還建議,對屬於建設驗收範圍的公寓樓,由建設專業機構共用一套材料、在同一次檢查中完成消防核驗並出具一份文件;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違規,即便工程獲有條件驗收,投資方也須在主管部門確認整改完成後才能交付使用。他並主張公開公寓樓是否具備交付條件的狀況,供購房者在收房前查詢。
來自順化的代表阮氏酉同意從“事前審查”轉向“事後檢查”的方向,但主張區分設計審定、投資方驗收和主管部門核查驗收結果三個環節。她認為,主管部門核查驗收結果是獨立驗證,可發現投資方可能忽略的疏漏,並建議按風險分級:高風險、人員密集、多層多戶或疏散條件複雜的工程,投入使用前須經獨立核驗;其餘工程可允許投資方自行驗收,配合事後檢查、抽查和突擊檢查。
公安部長梁三光在解釋吸收意見時表示,消防驗收檢查程序已根據政府決議自2026年7月起廢除,此次修法是將既有做法法律化。針對取消國家機關驗收環節後投資方和業主責任的擔憂,他稱現行法律已有充分的行政和刑事處罰手段;《行政處罰法》修訂通過後,公安部將建議政府提高對未驗收或未按規定、未按獲批設計驗收行為的罰款額度。
梁三光列舉的整改措施包括:強制停止施工、開採和使用工程及交通工具,採取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措施,按獲批消防設計施工改造並重新組織驗收。若不執行整改,主管部門可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和電信服務,查封工程場所,暫停車輛檢驗或登記等強制措施。該修訂草案定於11月21日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