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在2026年11月5日的《教授、副教授職稱任命、免職標準條件與程序通知》草案中提出,候選人若在提交材料截止日前五年內被有權機關認定違反學術誠信,將不得參加教授或副教授職稱評審。草案同時規定,正在受到訓誡及以上紀律處分、正被起訴為被告人或處於依法不得登記期間的人員,也不得參評。

草案把職稱任命與崗位需求、培養單位的實際使用能力和核定數量上限掛鉤。每個學科組的教授、副教授最大數量按三項指標計算:近三年平均在編博士講師數、近三年平均科研與創新收入佔比、近三年平均授予博士學位數,其中理工科組的係數為三分之二,其餘學科組為三分之一。草案還規定,同一學科組內教授人數不得超過副教授總數的25%。

在專業能力方面,草案要求副教授候選人須取得博士學位滿三年,教授候選人須擔任副教授或同等及以上職稱滿三年,合法休假時間不計入扣減。候選人須具備使用外語從事專業活動的能力,能用英語授課、陳述、交流和答辯並發表研究成果;第三、四、五類學科組的候選人可用俄語、法語、中文或德語替代英語,但仍須具備基本英語溝通能力。

草案將通知中的標準定為最低要求,允許高校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刪減標準或自行增設替代成果條件。各培養單位須在附錄框架內選擇指標權重,總權重合計為100%,並制定評分表、最低分數和排名辦法;內部規定及修改內容須至少提前30天公佈,崗位要求、最低成果要求、評分方式和權重須在接收材料前公佈,同一輪選拔中不得變更。

草案還要求培養單位不得設置與崗位任務無關的排除條件,不得把滿足最低要求折算為分數,不得以成果數量代替質量評價,也不得對候選人適用不利的追溯規定。任命後,培養單位須在任務書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職責,每年跟蹤結果並每三至五年綜合評估一次,評估結果用於調整任務、支持發展或考慮免職;未完成任務時,須說明原因並給予六至十二個月的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