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在完善環境領域行政處罰法令草案時提出,碳市場試點運行期間出現的違規行為同樣應受到處罰,不能因處於試點階段而免於責任。該部在提交政府成員的吸收解釋報告中明確,對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和碳信用的違法行為須適用處罰條款。
這一立場回應了工商部部長的建議。工商部方面提出,應考慮對試點階段的內容(如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相關規定)暫不設處罰。農業與環境部則認為,試點是國內碳市場發展路線圖中的一個階段,已由第06/2022/NĐ-CP號法令及相關修訂法令作出規定。
農業與環境部指出,到2028年底為止的試點期內,法律已明確市場參與組織和個人——包括排放配額、碳信用交易主體及交易支持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這些義務自法律規定產生時起即具強制性,不取決於市場是否處於試點階段。該部在報告中寫道,若對全部試點內容都不設處罰,將對已由法律規定義務的違規行為缺乏制裁,影響國家管理效力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草案同時對排放數據失實設定了量化門檻。據農業與環境部的說明,基層溫室氣體清單報告和減排報告中,排放總量或減排總量偏差低於10%的行為適用第46條第1款a項,偏差達到10%及以上則適用第46條第3款a項。該部稱,這一門檻是應工商部要求明確“準確、完整”判斷標準後作出的調整,以避免檢查人員僅憑個人經驗評估導致適用不一。
在碳信用與排放配額交易方面,草案第4條調整了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以賣出均價與買入均價的差額乘以售出數量,扣除內部交易量(如有)及應繳稅費等財政義務後確定。農業與環境部表示,這一算法使處罰依據更透明,符合碳市場交易特點。
農業與環境部稱,草案已獲政府成員100%通過,相關意見均已吸收解釋,因此建議政府不再重新徵求意見並儘早頒佈法令,自頒佈之日起生效。該部還表示,涉及試點期權利義務及處罰或免責的具體問題,將在指導《環境保護法》的文件中規定,預計在《環境保護法》修訂案生效後(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提交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