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21/2026/NĐ-CP號議定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烈士的配偶已經再婚的,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仍可領取每月301.2萬越南盾的撫卹金,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該議定同時明確撫卹金標準的調整自2026年7月1日起追溯計算。
議定附錄一第3.6項列出三類可保留領取資格的情形:將烈士子女撫養至成年;烈士親生父母在世期間曾予照料;或因參加革命活動而無法在烈士父母生前予以照料。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再婚的烈士配偶即可繼續領取上述撫卹金。
除每月撫卹金外,該類對象還依《革命有功者優待法令》第16條第10款,享受由國家保障的免費醫療保險卡,屬革命有功者優待制度。議定說明,這項安排針對的是曾撫養烈士子女或照料烈士父母的人員,並非面向所有再婚者的普惠性社會補助。
申請材料方面,已撫養烈士子女至成年的情形須提交申請書,以及烈士子女的書面同意意見,並由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簽字和常住地。該要求沿用第131/2021/NĐ-CP號議定第27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