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0日頒佈第391/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對博彩及有獎遊戲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該法令自2026年12月5日起生效,取代第137/2021/NĐ-CP號法令。法令規定,這一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為組織2億越南盾、個人1億越南盾。

在具體罰則中,第12條第2款規定,向賭客放貸以參與投注的行為,對組織處以1.6億至1.8億越南盾罰款。依據法令第4條,個人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即8000萬至9000萬越南盾。這一罰款區間針對違法行為本身,並非按實際放貸金額計算。

除罰款外,第12條第3款規定對上述行為附加處罰,即暫停投注經營活動6至12個月;第12條第4款要求上繳違法所得。新法令延續了第137/2021號法令中1.6億至1.8億越南盾的罰款區間,但將附加處罰從吊銷投注經營資格證改為有期限暫停投注經營活動。

法令還對其他行為設定了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向不允許參與投注的對象出售投注票的組織,罰款1.3億至1.5億越南盾,並暫停投注經營活動6至12個月;第二次及以上違規的,暫停12至24個月。第9條規定,未取得投注經營資格證而經營投注,或在被收回、暫停經營期間繼續經營,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罰款1.8億至2億越南盾。

對賭客一方,第13條規定,屬於不允許參與投注對象卻故意購買投注票參與的,予以警告;塗改、擦除投注票以領獎的,罰款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個人偽造投注票領獎、操縱使投注事件結果失真或偽造中獎結果的,罰款9000萬至1億越南盾,並須交回被塗改、擦除或偽造的投注票及違法所得,返還給投注經營企業。

該法令調整的是投注、賭場及面向外國人的有獎電子遊戲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投注經營活動包括法律規定的賽馬、賽狗和國際足球投注。因此,1.8億越南盾的罰款對應的是向賭客放貸以參與投注的行為,並非日常生活中所有普通借貸活動;認定違法行為和處罰責任需依據實施主體、行為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