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討論《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支持對閒置、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加徵0.2%稅率,但要求明確適用範圍和認定標準。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表示,對閒置土地適用0.2%稅率是限制囤地、炒地、浪費社會資源的必要措施。但他指出,一塊土地可能部分已使用、部分閒置,分階段實施的項目也可能部分工程已完成、部分仍在推進,若僅按整塊土地或整個項目的總體狀況徵稅,可能連已按用途使用的面積也被課稅。他建議只對實際屬於閒置、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面積適用0.2%,已投入使用部分按相應稅率徵收。
芹苴市代表蘇愛雲則關注草案統一適用0.2%稅率、未區分土地未投入使用的原因。她主張把主觀原因造成的閒置(如投資囤積)與因自然災害、疫情、氣候變化或不可抗力無法使用的情形分開,對後者增設例外,並須經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她提到湄公河三角洲的實際狀況,認為對因災害被迫空置的土地徵稅可能加重民眾負擔,建議政府針對直接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地區制定非農業用地和農業用地稅收減免機制。她表示,稅收應是調節和培育收入來源的工具,不應成為困難時期影響民眾生計的負擔。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回應中表示,認定何為閒置土地須依據土地法規定,而非僅憑稅法條文;稅務機關負責對屬於徵稅範圍的土地徵稅,閒置土地的界定應在土地法律中明確。他說,具體面積和地塊狀況的認定將由稅務機關與資源環境、土地管理部門密切配合,依託國家土地數據庫和正在推進互聯的人口數據完成,以防範濫用、逃稅、漏稅及徵稅環節的濫用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