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來自廣治省的國會代表武進議在會上發言,聚焦環境影響評價(ĐTM)中社區協商的實際作用。他指出,在各地大力招商引資的背景下,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居民權益尤為重要,潛在汙染項目應在環評階段審慎考慮。

武進議建議,研究將社區協商結果作為環評報告審批的一項法律依據。他同時提出,應明確項目業主在環評報告須重新審批時,哪些情形可以、哪些情形不得沿用此前的協商結果。他認為,草案現行規定允許業主在報告需重新審批時繼承協商結果,可能造成即使環評未獲通過或尚不具備批准條件,業主仍可沿用舊協商結果繼續走重新審批程序。

武進議援引2020年《環境保護法》指出,協商結果是項目業主研究減輕環境影響、完善環評報告的重要信息,但現行法律未將其確定為審批環評報告的強制性法律依據。他擔憂,若缺乏足夠約束機制,社區協商可能淪為形式化程序,難以在涉及環境與居民生活的項目決策中充分發揮作用。

武進議強調,居民共識對可能造成汙染或直接影響當地生活的項目尤為重要。若未獲共識,可能引發投訴、舉報,甚至產生地方治安複雜問題。他同時表示,共識應建立在居民獲得充分信息、自願參與、獲得透明反饋並保障監督權的基礎上,不能將組織徵求意見或完成協商檔案視為已滿足共識要求。

武進議建議,補充規定項目業主在環評報告重新審批時可繼承與不可繼承協商結果的具體情形,繼承與否應結合重新審批原因、項目變更程度及相關環境問題考量。他還建議將社區協商結果納入環評報告審批的法律依據,以確保居民聲音在項目審查決策中不被輕視。目前該草案仍在國會討論階段,尚未付諸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