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政部近日頒佈第1257/QĐ-BNV號決定,公佈修改補充後的“退役軍人喪葬費待遇辦理”行政手續,該決定自2026年11月10日起生效。手續適用於退役軍人去世後,由承擔安葬事務的個人或組織提出喪葬補助申請。

根據新規,辦理流程分三步。承擔安葬事務的個人或組織需準備一套材料,直接遞交或通過郵政服務寄至退役軍人去世前常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行政手續服務中心,也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在線提交至同一鄉級人民委員會。鄉級人民委員會須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驗並確認申報表,隨後將材料轉交內政廳。內政廳須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按內政部長2026年9月22日第21/2026/TT-BNV號通知的02號樣表簽發喪葬補助待遇決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依據內政廳決定,向對象發放喪葬補助。

材料共一套三份文件:按第21/2026/TT-BNV號通知01號樣表填寫的喪葬補助申報表;死亡證明或死亡摘錄的認證副本;以及證明死者為退役軍人的規定證件之一。申請人可三選一提交方式:直接到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行政手續服務中心遞交、通過郵政服務寄送,或在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在線提交。手續辦理時限為收到齊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具體時間分配見流程各步驟。

適用對象為政府2006年12月12日第150/2006/NĐ-CP號法令第二條、並經第157/2016/NĐ-CP號法令修改補充所規定的退役軍人。據該法令,退役軍人指參加抗擊外來侵略武裝單位、執行國際任務或參與建設和保衛祖國,並已退休、轉業、復員或退伍的越南公民。法令同時規定,投降敵人、背叛、因違紀被剝奪軍人稱號、國防工人因違紀被強制離職,以及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者,不被認定為退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