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審理Mr Pips(本名Phó Đức Nam)及同案被告的庭審11月7日進入第11個工作日,繼續進行辯論。檢方代表當天逐項回應辯護律師的意見,駁回其中多項主張,包括要求退回卷宗以併入另案、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以及不適用“兩次以上犯罪”加重情節等請求。

辯護律師請求審判合議庭退回卷宗補充偵查,以便將案件與芹苴市公安正在辦理的另案合併。檢方表示該請求沒有依據:本案由河內市公安機關於2024年10月30日立案,峴港、奠邊、北寧等地偵查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河內併案處理;截至2025年6月4日補充偵查結束,河內市公安未收到芹苴市公安關於併案的任何文件,相關文件是在偵查結束後才收到。檢方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70條指出,併案屬裁量性規定,並非必須執行,為保障訴訟期限,不接受退回卷宗併案的請求。

針對為Phó Đức Nam進行法醫精神鑑定的請求,檢方稱沒有依據。檢方表示,案卷材料顯示Nam在實施行為時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其在偵查機關錄口供、接受訊問以及在庭上回答提問時,對自身及同案被告的行為陳述清楚、有邏輯;羈押約兩年的第一看守所醫務室核查結果、管教幹部及同監室人員的意見均顯示其接觸中未見精神健康異常。檢方還援引同案被告Dương Quang Trung、Đinh Thị Dung的供述,稱Nam專業能力強、思維清晰,才能運營如此規模的系統。

檢方另援引白梅醫院2026年7月23日第5159號公文,稱臨床檢查及對注意力、執行功能、學習與記憶、語言、知覺運動功能和社會認知六個領域的評估目前未發現異常,因此沒有理由懷疑Phó Đức Nam的刑事責任能力,不接受精神鑑定請求。

多名辯護律師主張,對“洗錢”罪被告不適用“兩次以上犯罪”加重情節,因為該情節屬於定罪量刑框架情節。檢方回應稱,詐騙侵佔財產罪(刑法第174條第4款)未規定“兩次以上犯罪”的框架情節,故可用於加重刑事責任;洗錢罪的構成不設最低財產價值門檻,每次實施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均屬獨立的一次犯罪,因此適用該加重情節有依據。

被告Nguyễn Hòa Bình的辯護律師繼續就加重情節辯論,稱Bình已認罪、如實供述並退繳全部獲利款項,對“洗錢”罪名不持異議,僅請求在量刑時審慎適用加重情節。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04/2025號決議及河內高級法院2025年12月15日第568/2025/HSPT號刑事二審判決,認為Bình依刑法第324條第3款(較高量刑框架)被起訴後,再以“兩次以上犯罪”加重處罰不符合上述指引。庭審於11月8日繼續,進行辯護律師、被告及被害人的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