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如何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
– 曹文勇律師(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非法開採礦產資源:
根據2024年《地質與礦產資源法》第2條第13款規定:
礦產資源是指在地殼內、地表上以固體、液體、氣體形式自然積聚的有用礦物、礦物質,包括礦山廢料堆中的礦物、礦物質。
因此,建築垃圾不被視為礦產資源,原因如下:
– 建築垃圾包含水泥、磚塊、沙子、石頭、石灰砂漿等建築材料,不屬於規定的礦物、礦物質。
– 建築垃圾是施工過程中收集的建築廢棄物,不是自然積聚的礦物、礦物質。
– 建築垃圾並非從礦山或礦山廢料堆中取出。
根據2024年《地質與礦產資源法》第4條第2款b點規定:礦產資源活動必須獲得國家主管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或書面批准。
在這種情況下,建築垃圾不屬於礦產資源,因此將建築垃圾運輸到規定的集中點無需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對照法律規定與您所述情況,為居民運輸建築垃圾的行為不符合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第227條規定的協助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罪的構成要件。
為了證明您未犯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罪,您需要撰寫事件報告提交給事發地鄉鎮公安和鄉鎮人民委員會,以便審查處理,避免行政處罰並取回車輛。
在報告中,您需詳細說明您運輸建築垃圾的情況,建築垃圾是建築廢棄物而非礦產資源,您接收建築垃圾的時間地點,僱主的姓名地址,以及證人信息。隨報告附上:公民身份證、建築垃圾運輸合同(如有);駕駛證、車輛登記證。
如果您仍被處以行政處罰並扣留車輛,可根據2011年《申訴法》第17條規定,向鄉鎮人民委員會主席提出行政決定申訴,以便審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