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黎清河(慶和省)
– 律師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19條第3款關於減稅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納稅人有撫養責任的人,包括:
– 未成年子女;殘疾、無勞動能力的子女。
– 無收入或收入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個人,包括正在大學、高等專科、中專或職業學校學習的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已過勞動年齡或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其他無依無靠而由納稅人直接撫養的人。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子女是成年人但正在上大學,仍可被計算為被扶養人,負有撫養責任的人可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按規定享受減稅。
注意,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仍保留此項規定。同時,該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減稅額度調整如下:
a) 納稅人的減稅額為每月1550萬越南盾(每年1.86億越南盾)。
b) 每名被扶養人的減稅額為每月620萬越南盾(根據第110/2025/UBTVQH號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26納稅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