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黎清河(庆和省)
- 律师范文忠,广义省司法厅,回答: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第3款关于减税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纳税人有抚养责任的人,包括:
- 未成年子女;残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
- 无收入或收入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包括正在大学、高等专科、中专或职业学校学习的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已过劳动年龄或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其他无依无靠而由纳税人直接抚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子女是成年人但正在上大学,仍可被计算为被扶养人,负有抚养责任的人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享受减税。
注意,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仍保留此项规定。同时,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减税额度调整如下:
a) 纳税人的减税额为每月1550万越南盾(每年1.86亿越南盾)。
b) 每名被扶养人的减税额为每月620万越南盾(根据第110/2025/UBTVQH号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6纳税年度)。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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