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刑事警察機關剛剛完成調查結論,建議對阮英俊(綽號“神燈”俊)及13名被告提起訴訟,案件涉及非法開採土地牟利上千億盾、強奪財產、詐騙侵佔財產。
阮英俊(“神燈”俊),52歲,清化省人,系ALMA公司出資成員。俊有5次前科,其中兩次為強奪財產罪,三次為擾亂公共秩序罪。
在本案中,阮英俊被建議以三項罪名起訴:違反資源研究、勘探、開採規定,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強奪財產。
同時被建議起訴的還有:鄭文俊,ALMA公司出資成員;鄭春成,ALMA公司出資成員;以及阮孟強、阮春龍、黎玉松等相關人員。
非法開採兩個土礦牟利近1000億盾
根據調查結論,2021年底,阮英俊與鄭文俊、鄭春成商定出資,每人30億盾,以受讓ALMA公司股份。
成為該企業出資人後,“神燈”俊與鄭文俊直接指揮ALMA公司在清化省祥山鄉的土礦開採活動。
調查機關指控俊充當主謀,與鄭文俊一起指揮阮春龍及相關人員超產能、越出許可範圍開採土地。
“神燈”俊團伙被指控在ALMA礦非法開採土方16.9萬立方米,牟利144億盾。

“神燈”俊指揮的開採活動並不只發生在ALMA礦。
調查結論認定,俊還是順利公司的名義創辦人,直接指揮鄭玉成(礦場執行經理)及挖掘機司機員工實施超產能、越出礦區的開採。
此處,“神燈”俊團伙非法開採的土方量要大得多,達100多萬立方米,價值超過850億盾。
兩處礦場合計,調查機關認定阮英俊共非法開採自然狀態下土方120萬立方米,非法獲利超過995億盾。
索要30億盾並不斷施壓
緊鄰ALMA礦的是DHT公司的土礦。正是從這兩個相鄰的礦區開始,另一起事件拉開序幕:“神燈”俊一方要求DHT賠償30億盾。
DHT公司的土礦由黃文盛任副經理,位於祥山,與ALMA礦相鄰。
根據調查結論,在ALMA獲得許可之前,DHT公司曾越出許可證範圍開採土地,並已被農貢縣人民委員會行政處罰。但當時DHT開採的區域並不在授予ALMA的礦區範圍內。
ALMA公司獲得許可並移交界樁後,DHT一方也沒有越界開採到該企業的土地。
然而,約2024年8月,阮英俊仍指揮阮孟強和黎玉松多次致電盛先生,以先前越界開採到ALMA土地為由,要求DHT公司賠償。
甚至2024年8月22日,鄭文俊與阮春龍、阮孟強及約8至10人分乘三輛汽車前往DHT公司礦場,要求盛先生及企業方簽署紀要,承認DHT已越界開採到ALMA礦場1822平方米。
盛先生起初不同意,但因害怕遭到毆打而不得不在紀要上簽字。ALMA一方自此要求DHT公司賠償30億盾。
此後數日,阮孟強和黎玉松繼續前往礦場或致電盛先生索要錢財。
經過多次協商,金額從30億盾降至約12億盾。盛先生隨後請祥山鄉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陳公文繼續與強談判。
結論指出,最終雙方商定為7億盾,阮英俊表示同意。
鄉政府辦公樓辦公室內交錢未果
約2024年10月,備足款項後,盛先生致電告知文先生,隨後與員工攜帶現金前往文先生在祥山鄉人民委員會辦公樓的辦公室。
阮孟強與阮春龍隨後也到此與DHT一方會面。錢已備好,但交接並未按預期進行。
盛先生要求收款方在事先準備好的收款單上簽字。強不同意,並致電向“神燈”俊報告。
根據調查結論,強認為DHT公司此前已受行政處罰,若再簽收款單將“不妥”。強遂向俊建議,不收取7億盾,改為取DHT礦場的土方“抵扣”。
強因此沒有收錢,雙方離開鄉政府。交錢未果後,俊團伙便組織機械前往DHT公司礦場開採土方。
調查結論指出,因知道“神燈”俊在清化省江湖圈中有關係,DHT公司不敢阻攔,隨後向職能部門遞交了舉報信。
調查機關認定,阮英俊與鄭文俊、阮孟強、阮春龍、黎玉松侵佔DHT公司9.65萬立方米土方,該批土方估值超過78億盾。
根據收集到的材料與證據,公安部刑事警察機關認定上述五名被告的行為構成強奪財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