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7日下午進行分組討論,河靜省代表團與海防市、諒山省代表同組,集中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證券法》修訂草案以及《會計法》《獨立審計法》修訂草案。河靜省委書記、代表團團長阮維林與同組代表出席討論。
圍繞《中小企業發展法》,河靜省代表建議繼續仔細審視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充分評估政策受益對象範圍和實施資源的影響,並對數字化平臺企業、科技企業、創新型企業及自動化程度較高的企業研究更靈活的標準。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裴氏瓊詩提出,應明確新設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研究將企業所得稅免稅期與應稅收入產生時點掛鉤的計算方式,並審視籌集資金政策的必要性和實施機制。
裴氏瓊詩還要求釐清使用預算資金支持生產場地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管理及處理制度,以及未履行承諾時收回支持的機制。她建議完善公共採購優先政策,防止拆分招標包和濫用政策,確保平等競爭和預算使用效率;對於私人風險投資基金,應明確其權限、責任、客觀風險認定機制、監督機制和法律地位,並與相關法律規定保持一致。
在《會計法》《獨立審計法》修訂草案的討論中,河靜省代表建議繼續完善事後檢查機制,明確申報和更新信息以建設數據庫的責任,以及會計服務提供者的條件、標準和能力要求。代表們還提出,應明確外國會計服務跨境進入越南的規定和國家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機制,按服務風險程度建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可通過行業協會實行職業責任保險或同等財務保障措施。
當天上午,河靜省代表團在分組討論中對《郵政法》修訂草案和《計量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省級人民委員會在審查需求、安排用地、指導協調企業維持和發展郵政公共服務點方面的責任,優先覆蓋農村、山區、偏遠地區和經濟社會困難地區,並明確計量國家管理的專業參謀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