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於10月15日頒佈第5794號決定,規定由國家財政資金投資、臨時使用道路和人行道場地的自行車、摩托車和汽車看管服務價格。按次計費的看管價格平均上調約1.75至2倍,具體幅度視車輛類型和區域而定。

不少市民關心公寓小區、購物中心、醫院、學校內的停車場以及私人停車場、由坊鄉批准的停車點是否也適用新價格。河內市建設廳表示,這些場所並非當然屬於第5794號決定的適用範圍,具體適用何種價格機制須依據場所性質、投資資金來源、管理開發形式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

建設廳說明,屬於第5794號決定適用範圍的臨時佔用道路、人行道看管點,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頒佈的價格,不得自行調整。對於使用非國家財政資金投資的停車場,服務價格按《價格法》及相關規定對應的價格機制確定,除非屬於國家定價或受特殊價格機制調整的情形。公寓、醫院、學校和購物中心內停車場的定價,還須依據工程和資產的管理使用制度、服務合同及相關專業規定。

對於由坊、鄉人民委員會批准開發的車輛看管點,建設廳明確指出,批准使用場地的權限不等於自行決定服務價格的權限。若該看管點屬於第5794號決定的調整範圍,就必須執行該決定的價格,不論經營單位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

針對範圍外停車場可能借新價格出臺之機不合理漲價的擔憂,建設廳表示這是執行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市裡不主張讓某一類看管點的價格調整成為其他場所無依據集體漲價的理由。建設廳稱將會同財政廳、市公安局、各坊鄉人民委員會及有關機構,加強對明碼標價、按公開價格收費、開發條件及價格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對借調價之機違規收費、不公開價格或違反價格法的行為,職能部門將檢查並依法嚴肅處理。

建設廳強調,其立場是保障組織和個人合法經營權利,同時保護服務使用者的正當權益,不讓隨意、不透明的漲價現象發生。該廳還表示,根據2023年《價格法》,車輛看管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須依據各類服務適用的價格管理機制:屬於國家定價的服務,經營者必須執行有權國家機關決定的價格,調整須按程序和權限進行,不得擅自漲價;按市場機制運營的私人停車場,企業可依據投資成本、運營成本、服務質量、供求關係及其他合法因素自主定價,但須遵守公開、明碼標價、提供價格信息等法定義務。建設廳指出,並非所有私人停車場漲價都屬違法,是否違法須依據適用的價格機制和經營單位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