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政府提交的《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其中一項條款允許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個人經營者,在按利潤計稅與按營收乘以規定比例計稅之間自行選擇。草案擬於2027年7月1日生效,但上述計稅選擇條款擬自2026年納稅期起適用。
越南財政部統計顯示,全國目前有超過269萬戶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佔個體戶總數的99.98%。現行規定下,年營收在10億至30億越南盾的第二組個體戶才可選擇按營收或按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營收超過30億至500億越南盾的第三組則必須按利潤計稅。草案通過後,第二組門檻將升至10億至100億越南盾,第三組相應調整為100億至500億越南盾。
在國會分組討論中,部分代表對適用時點提出疑慮。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專職代表阮玉山認為,若從2026年納稅期起適用,將帶有追溯性質併產生重新結算問題,他建議改為自2027年納稅期起適用,以與其他稅務法律保持同步。
Keytas會計稅務有限公司經理黎文俊則對青年報表示,自2026年納稅期起適用不會造成太大混亂。他解釋,2026年度個體戶按季度申報、暫按營收繳稅,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在2027年初進行,申報截止日為2027年3月31日,因此與現行政策並不衝突。
黎文俊還指出,獲准按營收計稅的個體戶只需按S2a-HKD樣表記錄營收並足額申報銷售額,無須像按利潤計稅那樣備齊進項發票、合同和會計賬簿,可省去或大幅降低會計服務費用。不過他提醒,進項票據雖不影響納稅義務,個體戶仍應完整索取,以便追溯貨源,或在稅務部門核算K係數時減少解釋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