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提出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個體經營戶年收入門檻從目前的水平提高至100億越南盾(約合10億盾以上區間)。根據草案,年收入在10億至100億越南盾之間的個體經營戶可選擇按收入乘以稅率的方式納稅,或按利潤百分比納稅;年收入超過100億至500億越南盾的經營者則須按利潤納稅。該草案於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會議上提交審議。
Keytas會計稅務有限公司經理黎文俊在評價這一提案時表示,若提案獲得通過,第二組別的收入門檻將變為10億至100億越南盾,經營者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稅率乘以收入)或按利潤百分比納稅。第三組別門檻則從100億至500億越南盾,並強制按利潤計稅。他指出,年收入低於100億越南盾的個體經營戶只需記錄S2a-HKD營業收入賬簿並完整申報銷售額,無需準備完整的進項發票、憑證、合同或會計賬簿。
黎文俊同時提醒,儘管進項發票和憑證不影響納稅義務,個體經營戶仍應完整取得進項發票和憑證,以便追溯商品來源,或避免在向稅務機關解釋K係數時耗費時間。他認為,這一安排有助於降低大部分個體經營戶的合規成本和運營成本,使其保留更多經營利潤,而不必擔心因進項憑證不完整而被追徵稅款。
圍繞新門檻的適用時間,國會代表中存在不同意見。有代表認為,應將簡易計稅方法的收入門檻適用時間定為2027年計稅期,以便與其他稅務法律同步;若從2026年計稅期起適用,將具有追溯性併產生重新決算問題。黎文俊則主張設置條款允許從2026年起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收入門檻。他警告說,若跳過2026年、直接適用於2027年,年收入在30億至100億越南盾之間的個體經營戶尚未具備足夠知識和技能來準備發票、憑證、合同和支付材料,以滿足按利潤計稅時確認可扣除費用的條件。
黎文俊進一步表示,當這些個體經營戶尚無力準備合規憑證以按利潤履行納稅義務時,許多實際支出將不被稅務機關認可,他們將承受較多損失。他強調,改變一項重大稅收政策需要至少1.5至2年的適應和過渡期,幫助納稅人逐步熟悉新的計稅方法。他還指出,目前尚未進入年度決算階段,2026年內的納稅義務僅需按季度申報、按收入百分比預繳稅款,不區分按收入百分比還是按利潤百分比計稅的組別,因此允許從2026年起適用簡易計稅門檻不會影響現行稅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