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在會場聽取《電力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草案由工商部長黎孟雄陳述,旨在制度化能源安全新主張,疏通規劃、投資、投資者選擇、電價和電力市場等環節的堵點,以保障電力供應安全。
草案共3條,主要修改27條、廢止3條,並調整若干條款的文字。具體內容包括:縮小國家壟斷範圍,按電源類型有選擇地給予優先和優惠;補充對弱勢群體的電費支持機制;規定部分電力項目無需投資主張審批,以中標電價作為購電合同簽訂依據,減少重新談判;補充以公私合作方式建設輸電電網。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草案完善可再生能源證書市場、海上風電系統及其他電源發展所需機制的規定。在許可和市場方面,減少電力活動許可證條件並補充豁免情形,完善競爭性電力市場各層級,擴大直接購電。電價方面,草案規定逐步減少並取消不同客戶群體間的交叉補貼,明確部分類型電力的合同價格,並出臺鼓勵可再生能源和儲能的電價機制。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青海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修法必要性和範圍,但建議起草機構繼續審查完善草案,實質性地削減行政手續、疏通投資資源。修法須確保透明、競爭、風險合理分配,維護國家能源安全,不創造牟利、腐敗、消極的漏洞或產生新的堵點。
對於特殊機制,委員會高度贊同對按已批准規劃實施的部分電力項目免於投資主張審批,但要求明確適用範圍、條件及與土地、森林、海域相關手續的銜接,避免取消一個程序卻在其他環節產生新堵點。對於取消電價交叉補貼,委員會要求明確路線圖、實施對象,同時確保對貧困戶、政策戶和困難地區居民提供適當支持。
委員會還建議,對電力項目投資和電價機制須嚴格規定條件、權限和問責,控制風險與投資成本,確保簡化程序不產生管理空白或“申請-批准”機制;完善直接購電機制,確保平等競爭、成本公開,不將不合理負擔轉嫁給用電者。對於海上風電、可再生能源證書、儲能和小型模塊化核電,須明確原則、條件和適用限制,確保安全、能源安全、國防及海洋島嶼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