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舉行會議,聽取關於修訂《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與救援法》部分條款的法律草案呈文及審查報告。公安部長、上將梁三光在呈文中表示,草案不改變兩部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和適用對象,僅就分權、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及經營條件作出修改。

根據草案,涉及《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的修訂共14條,內容包括將軍用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的收回權限和相關許可證件管理權限下放,改由公安部長以通知形式規定,並交由公安部門社會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全面執行;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補發和收回手續,刪除企業須持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的條件,簡化軍用武器、體育武器和輔助工具配備手續的材料,並縮短爆炸物前體經營及進出口許可證的辦理時間。

涉及《消防與救援法》的修訂共12條,草案擬取消消防驗收檢查手續,改由結合對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執行消防驗收規定情況的後檢查方式進行;同時取消消防、救援設備及防火阻燃材料、構件上市前的許可手續,改按產品質量法規管理。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上將黎晉進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頒佈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基本符合2013年憲法並與現行法律體系相銜接,案卷具備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條件。委員會同時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後明確組織、企業的條件和責任以及檢查、違規處理機制,併為此前已核發的許可證補充過渡條款。

委員會還建議釐清將爆炸物前體經營及進出口許可證辦理時間縮短至3個工作日的實施條件,並明確投資方、業主、機構負責人、家庭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在遵守原始消防設計及維持安全條件方面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決定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的主體和獨立驗收諮詢單位的能力要求。針對合併後的省市,委員會建議補充機制,為尚未達到消防要求的現有設施解決困難,並完善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的法律框架,審查過渡條款以避免出現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