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部長吳文俊近日向國會提交一項修法草案,擬對閒置、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稅率徵稅,且不設起徵限額。該內容包含在修訂補充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的草案中。消息公佈後,胡志明市部分房地產項目和空置地塊所在區域的市場反應總體平靜,但開發商和法律界對徵稅標準和執行方式提出疑問。
在胡志明市吉萊坊,一處名為盛美利住宅區的14.39公頃項目用地自2005年起一直空置,周邊住宅區、別墅和高層公寓已密集建成。當地一名房地產經紀人表示,按土地價格表計算的0.2%稅率相對於資產價值過小,房產升值帶來的收益遠超每年持有成本,因此這一稅負不足以迫使土地持有人出售或立即投資開發。另有其他區域的經紀人認為,還需等待“閒置土地”的具體認定標準出臺,市場才會有進一步反應。
胡志明市一名住宅項目投資方代表指出,不少項目進度滯後多年源於手續和法律障礙,並非企業故意囤地。若規定不清晰,在原因屬於國家機關的情況下仍加徵稅款,將造成不公,使企業既因手續拖延被佔用資金,又須額外繳稅。這名代表認為,政策必須明確區分主觀囤地投機行為與客觀原因造成的延遲。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國瑞芳認為,按現行土地價格表計算的0.2%稅率尚不足以調整投機行為。過去幾年囤地投機年均利潤通常在15%至30%之間,與每年0.2%的持有成本差距過大,土地持有人容易將其視為小額附加費用,並轉嫁到日後售價中。他還指出三項法律障礙:法律尚無明確標準界定“閒置土地”和“延遲投入使用土地”,難以區分客觀原因與故意囤地;國家土地數據庫尚未完成數字化整合,核查土地使用狀態仍靠人工,成本高且易生爭議;處罰規定不銜接,可能出現同一行為被重複處罰,或使繳稅成為長期囤地的合法化途徑。
阮國瑞芳建議,管理部門應統一技術標準並建立具體豁免清單,例如明確自完成技術基礎設施或土地交付起12個月內未開發即開始計稅,同時將不可抗力或國家機關手續問題導致的延遲列入減免範圍。管理方式上,可從人工核查轉向衛星影像結合水電消耗數據監測地塊實際使用狀態,並將房地產標識碼與個人、企業身份信息聯通。另有經濟專家提議按閒置時間實行累進稅率:第一年0.2%,第二年升至0.5%,此後提高至1%至2%,並與收回土地措施銜接,對連續閒置24個月的土地啟動收回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