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部长吴文俊近日向国会提交一项修法草案,拟对闲置、未投入使用或延迟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税率征税,且不设起征限额。该内容包含在修订补充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草案中。消息公布后,胡志明市部分房地产项目和空置地块所在区域的市场反应总体平静,但开发商和法律界对征税标准和执行方式提出疑问。
在胡志明市吉莱坊,一处名为盛美利住宅区的14.39公顷项目用地自2005年起一直空置,周边住宅区、别墅和高层公寓已密集建成。当地一名房地产经纪人表示,按土地价格表计算的0.2%税率相对于资产价值过小,房产升值带来的收益远超每年持有成本,因此这一税负不足以迫使土地持有人出售或立即投资开发。另有其他区域的经纪人认为,还需等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出台,市场才会有进一步反应。
胡志明市一名住宅项目投资方代表指出,不少项目进度滞后多年源于手续和法律障碍,并非企业故意囤地。若规定不清晰,在原因属于国家机关的情况下仍加征税款,将造成不公,使企业既因手续拖延被占用资金,又须额外缴税。这名代表认为,政策必须明确区分主观囤地投机行为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迟。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阮国瑞芳认为,按现行土地价格表计算的0.2%税率尚不足以调整投机行为。过去几年囤地投机年均利润通常在15%至30%之间,与每年0.2%的持有成本差距过大,土地持有人容易将其视为小额附加费用,并转嫁到日后售价中。他还指出三项法律障碍:法律尚无明确标准界定“闲置土地”和“延迟投入使用土地”,难以区分客观原因与故意囤地;国家土地数据库尚未完成数字化整合,核查土地使用状态仍靠人工,成本高且易生争议;处罚规定不衔接,可能出现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或使缴税成为长期囤地的合法化途径。
阮国瑞芳建议,管理部门应统一技术标准并建立具体豁免清单,例如明确自完成技术基础设施或土地交付起12个月内未开发即开始计税,同时将不可抗力或国家机关手续问题导致的延迟列入减免范围。管理方式上,可从人工核查转向卫星影像结合水电消耗数据监测地块实际使用状态,并将房地产标识码与个人、企业身份信息联通。另有经济专家提议按闲置时间实行累进税率:第一年0.2%,第二年升至0.5%,此后提高至1%至2%,并与收回土地措施衔接,对连续闲置24个月的土地启动收回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