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10月26日下午在分组讨论《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时,就交通违法处理、处罚时效和电子化执法提出多项意见。同塔省代表范文和(Phạm Văn Hòa)建议,交通违法的发现、通知和处理应更加迅速,让当事人及时知道违法行为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范文和指出,草案拟将行政处罚时效由1至2年调整为1至3年,其中部分领域适用3年。他建议认真研究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领域是否适用这一时效,认为许多交通违法可以在现场发现和处理,通过摄像头记录的案例则需要提取图像、核查和办理相关手续;随着技术设备配备改善,应说明将时效延长至3年的必要性。他主张维持现行1至2年时效,认为2年已相对较长。

范文和举例说,一名驾驶人有违法行为但未察觉,也未通过VNeID或邮寄收到通知,误以为没有待缴罚款,购票准备与家人出境,若到机场才因未执行处罚决定受阻,将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他支持在电子环境中处理行政违法,但要求违法信息经核实处理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例如通过VNeID告知违法内容并履行缴款义务;同时提醒智能手机和VNeID尚未覆盖全部民众,部分贫困和困难群体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关于缴纳罚款,范文和赞同扩大缴款渠道、不依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界限。例如,到外地出差时发生交通违法的人,返回居住地后应能缴纳罚款,职能部门可通过系统查询信息、指导缴款、出具凭证并更新执行情况。

乂安省人民法院院长代表潘氏月秋(Phan Thị Nguyệt Thu)就电子环境执法提出,应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以及处罚决定的作出、发送、接收时间和认定当事人已收到决定的方式。她还建议规定电子身份账户无法使用或使用者身在国外时的处理办法,以避免信息错误、难以确定违法主体及影响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在电子数据收集方面,潘氏月秋建议区分公开数据、个人数据、秘密数据和第三方系统上的数据,避免为核实处理一起行政违法而超出必要范围收集数据。对于企业、中介机构或数字平台管理的数据,她主张明确提供、保存、保密责任和提供期限,并确定数据丢失、被更改、迟交或不完整时的责任,以保障违法核实处理及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