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治省人民法院10月27日對被告人胡士雄(Hồ Sỹ Hùng,1987年生,住東河坊)作出一審判決,以“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以“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15年6個月。
根據起訴書,胡士雄與前妻N.T.H.L(1988年生)於2010年結婚。婚姻存續期間,胡士雄與他人發生感情關係,夫妻產生矛盾並離婚。離婚後胡士雄希望複合,但女方不同意。因看到前妻與他人來往而心生嫉妒,胡士雄多次威脅殺害前妻,並騷擾其家庭。
2026年5月13日,胡士雄租用汽車跟蹤前妻;5月14日看到前妻與朋友同行後,繼續發短信威脅。當晚,他認為前妻不願複合且已與他人交往,遂產生用刀刺傷前妻後自殺的念頭。
5月15日約6時,胡士雄攜帶一把摺疊刀,從父母家駕車到前妻住處附近等候。看到前妻騎摩托車送兩名子女上學後,他駕車尾隨;前妻返程時,他駕車逼停摩托車,前妻棄車朝1A號國道方向逃跑,他繼續駕車追趕。前妻跑入原東清坊人民委員會辦公樓內的接訪室躲避,胡士雄停車後把刀藏在身後進入室內,連續刺向前妻腹部和右腋下兩刀;受害人逃跑時,他又刺其右肩一刀。
作案後,胡士雄持刀離開現場,駕車回到父母家,用刀刺向自己頸部企圖自殺但未死亡。當天約7時50分,他到東河坊公安部門投案。法醫鑑定結論顯示,前妻在鑑定時的身體損傷比例為56%。
庭審中,胡士雄如實供述並承認全部犯罪行為。審判委員會合議後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