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聽取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陳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隨後在小組討論中,多名議員集中關注人工智能對創作者權益的衝擊。有議員指出,僅需幾分鐘錄音,AI即可用知名歌手聲音“演唱”任何歌曲,此類“AI翻唱”在視頻平臺獲得數百萬次觀看,部分歌手已公開反對自己的聲音被用於重新編曲並上傳數字音樂平臺牟利而未獲許可。

討論中,有議員提到少數民族錦緞紋樣、以蓮花為靈感的奧黛設計可能被AI算法自動提取掃描;另一名議員稱,許多表演藝術家、音樂人、畫家正被AI系統非法收集作品用於訓練,或被偽造聲音、琴聲、圖像用於商業牟利。議員們認為,法律不能只確認權利,還須給創作者自我保護的“工具”。

草案確立應用AI和新技術須尊重知識產權、人身權及創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並規定數字平臺應具備創作者身份驗證、創作日誌留存、版權登記與檔案建立等功能,使用數字簽名和時間戳確保數據完整性,國家免費提供基礎服務。草案還禁止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創作主體和非法使用數字文化數據等行為。

但議員在討論中指出至少三處需進一步明確。其一,草案禁止“假冒創作主體”,卻未直接點名AI仿聲行為,多名議員建議在禁止條款中增列使用AI模仿聲音、圖像、表演風格,以及非法採集作品訓練AI等行為,同時考慮為戲仿、諷刺、批評等合法創作保留空間。其二,數字平臺尚未與第134/2026/NĐ-CP號法令賦予作者的“保留權”銜接,創作日誌的法律證據效力也未確定。其三,草案多次使用“數字文化數據”概念卻未作解釋,國家數字文化數據庫向誰開放、商業開發收益如何分配,均授權政府另行規定。

越南近期已調整相關法律框架:《人工智能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禁止違反知識產權法收集、使用數據訓練AI,要求AI生成內容及模擬真人外貌、聲音的內容加註標識;《知識產權法》修正案自2026年4月1日起首次允許使用合法公佈的數據訓練AI,但不得無理影響作者權益;第134/2026/NĐ-CP號法令規定AI輔助作品須有人類實質性、決定性貢獻方可受保護,並承認作者通過機器可讀格式或集體管理組織聲明“保留權”。議員指出,創作者要實際行使這些權利,須完成技術標註、保存創作過程證明等要求,對自由畫家、獨立音樂人、手工藝人構成現實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