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修訂《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的草案。圍繞消費者數據,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武忠提出,應明確消費者有權拒絕和撤回提供信息的同意,尤其在電子交易中;拒絕提供非必要數據不應成為其失去獲取商品或服務權利的理由。
阮武忠還建議,企業須確保拒絕操作與同意操作同樣便捷,並承擔證明消費者同意有效的責任。他提出將“同意提供的信息”改為“消費者同意提供的信息”,以區分被收集的信息與處理目的。在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條件方面,他認為應制定具體標準界定須登記的行業和商品服務,明確合同內容審定責任,避免與專門法律重疊。
關於消費者請求的接收、協商支持和處理責任分級,阮武忠指出草案增加了省級和鄉級的作用,但任務下放須與執行能力掛鉤,尤其是鄉級的人力、經費、設備和業務水平。林同省國會代表楊克梅贊同將接收和協商支持活動推向民眾的方向,並關注跨鄉、跨省或在數字平臺上產生的案件由誰接收、檔案如何轉交。
按草案,協商支持請求的轉交時限為7個工作日;經營組織和個人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並在協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結果。楊克梅建議明確牽頭接收單位和轉檔機制,避免消費者向多處提交或檔案來回轉送,並規定企業不回應、不協商或超期時的跟蹤責任。
楊克梅還提出,應明確鄉級與省級專業機構、市場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協調機制;省級須負責指導、支持並處理超出鄉級專業能力或轄區範圍的案件。她認為,向鄉級分派任務須同時保障人力、經費、業務培訓及在線接收基礎設施,才能使法律規定的時限成為實際處理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