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圍繞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標準提出意見,焦點是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最近6個月內未因證券及證券市場領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這一條件。
永隆省國會代表阮氏燕妮表示,證券市場的基本目標是吸引中長期資金,法律須保護投資者並建立透明市場。她指出,現行第6條的各項政策尚未充分體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建議增加一款,明確國家採取適當政策和措施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針對高管任職標準,阮氏燕妮認為,草案起草說明的一貫立場是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須具備守法意識,刪除上述行政處罰條件會形成法律空白。她說,接受近期在證券領域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出任高管,會讓投資者感到不安,這類人員並非嚴肅守法者,在管理大型金融機構時可能給投資者和整個市場帶來現實風險,因此建議保留該條件。
海防市國會代表裴春海持相同意見。他表示,取消該標準可能導致曾因證券領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人仍符合條件,擔任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他認為,規定應確保守法要求與證券企業管理層標準之間的一致性,併兼顧市場健康發展與投資者權益保護,因此建議不刪除現行“最近6個月內未受行政處罰”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