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監察署近日簽發監察結論,認定農業與環境部(原資源與環境部)在礦產管理和審批中存在多項違反《礦產法》的問題。副監察長阮文強簽署的通報顯示,監察覆蓋該部2020年至2025年11月30日的發證工作,以及該部向義安省部分組織發放開採許可的情況。
監察結論指出,該部在此期間成功拍賣10個礦區,發放85份礦產勘探許可證,並簽發226份屬其權限的礦產開採許可證和決定。在義安省,該部向11個組織的13個礦區發放開採許可,其中7個組織正依據9份許可證作業。監察署認定,10份採礦權拍賣檔案中有2份違反礦產規劃、原則、權限和程序,例如洪湖礦規劃面積為30公頃,實際拍賣面積卻達41.34公頃。
在勘探許可方面,監察的17份檔案中有16份存在信息公開、規劃、審核和辦理時限等違規。該部受理9份勘探許可檔案後,未按規定在全國招標網絡和《招標報》公開公司名稱、礦種及勘探區域位置;3份勘探許可不符合已批准的礦產規劃;14份勘探許可辦理行政審批超時。監察還指出,該部在福山黃金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者權益為負的情況下仍向其發放勘探許可,另有越南工業石灰股份公司219的檔案缺少規定的所有者權益確認文件。
開採許可環節,監察的42份檔案中有30份存在違反發證原則和條件、檔案受理與審核、辦理時限、開採權費用計算及伴生礦產回收等規定的行為。其中6份許可證的開採權費用計算不符合規定,1份未按權限批准開採權費用;2份在未取得環境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時即已發放;2份在組織不滿足所有者權益條件時發放。監察還提到,對富壽省Vicem宋濤水泥股份公司的調整許可確認了該公司在未獲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回收廢石,而農業與環境部未依規處理。
監察署同時批評該部在礦產法律文件制定、礦產戰略與規劃編制以及2021至2030年、展望2050年基礎地質調查規劃任務上進展緩慢,部分法律文件內容不協調、執行中遇到障礙。該部還被指每年遲報全國礦產國家管理情況,未批准年度採礦權拍賣計劃,發放開採許可但未批准或暫收開採權費用,並在勘探許可延期時錯誤記載退還地方管理的面積。
據此,政府監察署建議農業與環境部繼續核查各時期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問題性質、程度、後果、原因及具體責任,並依權限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