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體上,宣稱能帶來高額回報、改變人生的致富課程和金融投資培訓大量出現。越南稅務與法律界人士指出,這類以營利為目的的培訓活動,無論以公司還是個體經營形式開展,都涉及經營登記和納稅義務,不能因為未登記經營就免除繳稅責任。
越南稅務諮詢協會主席、原稅務總局(現稅務局)副局長阮氏菊表示,根據增值稅法,除法律規定不徵稅的對象外,國內所有服務經營活動都須履行納稅義務。她指出,依法屬於教育、職業教育範疇的教學活動不徵增值稅,但其他不滿足這一條件的培訓服務仍須繳納增值稅,組織致富培訓和金融投資教學同樣要繳稅。
阮氏菊還表示,以公司形式經營的須辦理企業成立登記,以個體經營戶或個體經營者形式經營的須依法辦理經營登記和稅務登記,法律規定豁免的情形除外。她並指出,開展培訓還須滿足教育、職業教育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許可要求,這也是判斷經營活動性質和相應納稅義務的依據。她認為,相關管理旨在避免組織和個人未登記經營卻自行開班、提供質量不達標或不合適內容而缺乏監管的情況。
凱環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梅香認為,在網上銷售致富課程、教授金融投資、經營和個人發展課程,屬於學歷體系之外的營利性培訓服務,原則上須登記個體經營戶,如希望以更大規模經營則可成立企業。她援引第122/2021號法令第62條第1款規定指出,未辦理登記的,可被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罰款;未登記經營並不意味著免除納稅義務。
關於不申報收入的後果,陳梅香表示,未申報營業收入導致少繳稅款的,視具體性質、程度和情節,可能被認定為申報錯誤導致少繳稅,也可能被認定為逃稅。根據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142條和第143條,申報錯誤導致少繳稅與逃稅屬於兩類不同行為:申報不準確的可按申報錯誤處罰;故意隱瞞收入、不申報以逃稅並符合相關特徵的,可按逃稅處罰。
處罰標準方面,陳梅香援引第125/2020號法令指出,申報錯誤導致少繳稅的,處以所少繳稅款20%的罰款,並須補足稅款和滯納金;逃稅的,視情形處以逃稅額一至三倍罰款,並須補足逃稅額和滯納金。若行為有犯罪跡象,個人或商業法人可能依刑法第200條被追究逃稅刑事責任;對商業法人,刑罰可包括最高100億越南盾罰款或限期停業,視違法性質和程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