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央兒童醫院院長陳明典在10月27日下午的衛生部記者會上表示,該院約有60名病童正在等候肝移植,其中25人若未能及時接受移植,可能在3至5個月內死亡。這一數字來自院方在記者會上的通報,反映兒童器官移植供體短缺的現狀。

胡志明市醫藥大學醫院副院長阮黃定在同一場合介紹,過去一年該院有3名病童在未能找到合適心臟供體的情況下死亡。院方指出,醫生團隊的努力並不足夠,移植還需要與患兒身體條件相匹配的供體,包括尺寸適合兒童身體的器官。

衛生部長陶紅蘭在記者會上表示,面對可以挽救生命的機會卻不能行動,是不能漠然處之的。她同時強調,正在徵求意見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並非鼓勵兒童捐獻器官,也不是以一名兒童的安全換取另一名兒童的生命,而是在嚴格受控的條件下擴大救治機會。

圍繞該草案,網絡討論中出現將“參與政策意見徵集”等同於“同意捐獻器官”、將“可再生組織捐獻”等同於“摘取在世兒童內臟”的說法。文章明確指出,草案嚴格禁止摘取18歲以下在世兒童的腎臟、肝臟、心臟、肺等健康器官用於移植;草案僅建議在特殊情形下允許捐獻造血幹細胞等可再生組織,15至18歲者僅可考慮向家庭成員捐獻,15歲以下者僅可考慮向父母或親兄弟姐妹捐獻,且須滿足健康條件、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代表的同意。

越南友誼醫院院長楊德雄在記者會上提醒,即使兒童與父母均表示同意,醫療機構仍須嚴格評估對兒童當前及長期健康的風險。越南兒童權利保護協會代表建議,應有心理專家和社會工作者參與評估兒童的自願性與認知能力,並明確意願記錄、同意核實和獨立監督的方式,以保護兒童的權利與尊嚴。

文章還提到,從1992年首例器官移植到2026年3月,越南已完成11187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但供體來源仍然稀缺,法律框架仍有需要修改的界限。文章認為,擴大救治機會與最大限度保護兒童權利並非相互排斥的目標,相關意見應在草案完善過程中被聽取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