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土地法》修訂草案,部分國會代表提出,土地數據缺失、信息錯誤或信息系統發生故障,不應成為中斷民眾土地交易權利的理由。農業與環境部已就代表意見作出說明和吸收,相關意見集中在土地數據與電子證書的法律效力上。

代表們基本贊同在全國範圍內建設統一土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並與國家數據庫連接,為每塊土地賦予唯一識別碼。但部分代表擔心,數據缺失、偏差或系統故障可能影響民眾權益,因此草案應明確規定:土地尚未取得識別碼、信息尚未更新,或系統故障並非土地使用人過錯造成時,不得以此為由停滯交易。

代表還提出,土地信息發生變化時,國家機關有責任註銷舊的電子證書,更新並簽署新的電子證書;土地使用人應有權實時直接訪問、共享或收回本人土地數據的訪問權限。農業與環境部說明稱,草案已規定電子形式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的法律效力原則,具體程序、方式和各方責任將由指導實施的議定、通知規定。

草案同時確定,國家土地數據庫中的數據具有正式使用價值,原始數據與數字化文件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對於數據不完整或與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文件不一致的情況,起草機關已吸收意見並調整草案,要求數據庫建設機關檢查、比對、核實,以補充、修正和更新信息;核查應基於土地管理機構存檔材料,減少要求民眾重複提供國家機關已掌握的文件。

農業與環境部表示,數據出錯時的責任、土地使用人要求比對和更正的權利、有權處理機關及處理期限,將在實施法律的指導文件中具體規定。代表們還建議土地數據系統與已核實的房地產交易信息、公證、稅務和銀行數據互聯,以便為制定貼近實際的土地價格表提供比對來源,並限制一塊土地被多次轉讓或在被查封期間交易。

部分意見認為,數據庫中的每項信息都應能確定來源、更新時間和責任主體;土地識別碼只應作為數據連接工具,不能取代確立土地使用權的證件,也不能成為阻礙交易的條件。農業與環境部回應稱,草案已規定土地數據與國家及部委、地方數據庫連接共享的原則,須遵守數據、電子交易等相關法律,結構、信息組成、連接、核對、更新和偏差處理等具體內容將在議定、通知中繼續完善。修訂後的《土地法》將於11月21日提交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