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會場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土地定價、地價表及地價調整係數決定權成為多名代表集中發言的內容。草案擬將修訂內容用於落實越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第21號決議及政治局相關結論,代表們對修法方向表示一致,但在具體授權和操作機制上提出不同意見。

北寧省國會代表杜氏越霞針對草案第21條第4款發言。該款把哪些交易必須公證交由政府規定,她認為這一安排缺乏說服力,未清楚體現法理和實踐依據,與《民法典》《公證法》以及本次會議審議的《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均不協調。她主張直接在《土地法》中列明必須公證的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的轉讓、贈與、抵押和出資,理由是這些交易影響重大,需要較高法律安全保障以減少糾紛。

河內市國會代表謝廷詩就土地數據治理提出建議。草案第78條第6款規定國家土地數據庫中的數據具有正式使用效力,他要求進一步明確所有土地交易和行政手續應在該數字數據平臺上辦理,不再要求民眾重複提供國家機關已掌握的信息,並建立數據共享的“單一窗口”機制,避免數據割據。他還提出數據須實時更新並與人口、稅務、公證、銀行等數據互聯,同時明確數據主管機構在共享前確保數據“乾淨”的責任。

圍繞電子證書,謝廷詩認為草案第63條第1款賦予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同等法律效力是一大進步,但需進一步明確其在民事交易、銀行抵押和法院解決爭議中的法律效力,並研究補充土地交易中的數字簽名和電子認證規定,使民眾可在家辦理轉讓、繼承、抵押等手續。慶和省代表黎有智則提出全面審查過渡條款、適用時點和在辦項目檔案處理責任,明確哪些情形適用舊規、哪些適用新規以及負責機構和辦理期限。

土地定價機制是討論的另一焦點。黎有智指出,地方確定地價調整係數可能造成明顯差距,尤其在交界地區;定價過高會推高企業獲得土地的成本,過低則可能使被收回土地者吃虧,核心是協調國家、被收回土地者和投資者三方利益。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贊同由國家決定地價、省人民委員會按中央規定的原則和標準決定地價表及調整係數,認為這有助於縮短定價時間、降低合規成本,但指出同一機制既用於計算土地使用者的財政義務又用於計算收回土地補償,對客觀性和透明度要求很高。

關於決定權限和調整頻率,萊州省代表黃國慶就草案第75條第5款、第6款提出,地價表及調整係數由省人民委員會每3年決定一次,若每次調整都須提交省人民議會可能不夠靈活。他建議省人民議會決定地價表及調整係數的原則和範圍,省人民委員會在範圍內決定並調整係數,同時向同級人民議會報告。寧平省代表黎文世對此表示不完全贊同,主張地價表每5年決定一次並在週期內視需要修改補充,地價調整係數至少每年審查一次,以適應各地地價變動和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