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討論《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國會代表阮麟孝在會上提出,藥品專利保護政策須在鼓勵新藥研發與保障民眾獲得藥品、醫療設備之間取得平衡。他指出現行專利保護期最長20年,但部分企業可能通過改變已知藥物的鹽型、劑型或劑量來註冊新專利,從而延長產品的獨佔期,限制仿製藥生產商參與,推高患者治療費用。

阮麟孝建議在法律中更具體地規定藥品專利創造性評判標準:對已知物質的存在形式或用途所作改變,若未顯著提高治療效果,不應被視為具備創造性。他還提出應明確仿製藥企業在原研藥專利仍有效期間進行研究、試驗和準備上市註冊資料的權利,且不視為侵犯知識產權。他表示,若缺乏這一機制,企業可能須等專利到期後才啟動相關程序,整個過程或再延長2至3年,使仿製藥更晚進入市場。

同一場討論中,阮麟孝還就人工智能相關知識產權問題發言。他認為草案已初步為人工智能建立法律框架,醫療領域的人工智能正用於輔助讀取CT、MRI影像、開處方和發現專業差錯,但應堅持作者必須是人的原則。對於人工智能重建的醫學影像、輔助診斷結果或由其提出的治療方案,只有在有人類創造性介入時才應設定著作權保護,並應明確直接參與創造、收集數據、訓練系統和承擔專業責任的醫生或研究團隊的著作權,而非默認人工智能為作者。

關於用於訓練人工智能的數據權利,阮麟孝指出醫院存有大量患者數據,其中部分醫學數據集已作匿名化處理。他建議補充規定醫療機構對這些數據庫的權利,並要求將數據用於商業目的的人工智能訓練時須獲得許可。對於有人工智能參與的專利,例如完全由該技術設計的新藥分子,他建議將所有者確定為擁有、運營人工智能系統並投入資源的個人或組織,專利申請中也應披露人工智能在創造過程中的作用。

該修訂草案旨在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開發和商業化機制,以適應科技發展、創新和數字化轉型要求,並涉及人工智能產生的問題、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以及組織和個人權利保護機制。國會預計於11月21日表決通過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