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頒佈第159號通知,規定地方財政領域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且直接接觸和處理工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須定期輪換工作崗位。通知自12月15日起生效,適用對象為地方各級政府管轄機構內的上述人員。
須輪崗的財政領域崗位共12類,包括預算分配、會計、公共採購、按《國家預算法》規定審核檢查及決算經費、審核並簽發外國對越投資許可證、項目審核、招標及招標管理、資金計劃的編制分配與管理、規劃管理、企業管理與營業登記、官方發展援助管理,以及拍賣中的審核與定價。
輪崗期限為滿2年至5年。期限起算點為有權限機關作出調動、安排分工或工作崗位決定並生效之時。通知明確,若僅更換工作崗位或調整任務分工,但工作性質與領域未變,不視為已完成定期輪崗;在上述崗位和任務上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以確定輪崗期限。
通知規定,輪崗是幹部工作的一項內容,置於黨的領導之下,直接由黨委和黨組織負責,須確保民主集中制原則,併發揮領導集體和機關首長的責任。執行原則依據第36/2018/QH14號《反腐敗法》第24條,該法已經第132/2025/QH15號法律修改補充;對事業單位人員,還須依據其與公立事業單位已簽訂的工作合同。
對於尚未實施定期輪崗的情形,按政府第59號法令第38條執行,該條已經政府第134號法令和第184號法令修改補充;特殊情形下的崗位輪換按第59號法令第39條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