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颁布第159号通知,规定地方财政领域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且直接接触和处理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须定期轮换工作岗位。通知自12月15日起生效,适用对象为地方各级政府管辖机构内的上述人员。

须轮岗的财政领域岗位共12类,包括预算分配、会计、公共采购、按《国家预算法》规定审核检查及决算经费、审核并签发外国对越投资许可证、项目审核、招标及招标管理、资金计划的编制分配与管理、规划管理、企业管理与营业登记、官方发展援助管理,以及拍卖中的审核与定价。

轮岗期限为满2年至5年。期限起算点为有权限机关作出调动、安排分工或工作岗位决定并生效之时。通知明确,若仅更换工作岗位或调整任务分工,但工作性质与领域未变,不视为已完成定期轮岗;在上述岗位和任务上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以确定轮岗期限。

通知规定,轮岗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内容,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直接由党委和党组织负责,须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发挥领导集体和机关首长的责任。执行原则依据第36/2018/QH14号《反腐败法》第24条,该法已经第132/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对事业单位人员,还须依据其与公立事业单位已签订的工作合同。

对于尚未实施定期轮岗的情形,按政府第59号法令第38条执行,该条已经政府第134号法令和第184号法令修改补充;特殊情形下的岗位轮换按第59号法令第39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