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近日在討論《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三部法律修訂草案時,有國會代表提出,對因開發商自身過錯導致購房者多年拿不到房產證的項目,應禁止該開發商繼續實施新項目。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僅胡志明市就有數百個項目雖已交房多年,購房者仍未獲發房產證。
據胡志明市第1645工作組報告,當地共有380個項目、228561套住房的辦證問題被“掛起”。截至2026年9月,工作組已開會解決349個項目、約221611套住房的辦證障礙,仍有20個項目、6950套住房需與各部門協調後才能處理。
胡志明市公寓樓管理運營協會副主席阮維成認為,上述建議是強化企業責任、保護購房者權益的有力措施,但需區分遲辦原因:若因開發商違規影響項目法律手續進度,限制其開發新項目是必要約束;若遲辦源於機制政策或國家機關辦理程序,則不應歸咎開發商。他還指出,不少有實力的開發商同期開發多個項目,僅因一個項目未完成辦證就禁止其開發新項目,難以符合市場實際。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吳嘉黃建議,在禁止違規開發商上新項目的同時,應同步解決舊項目居民的辦證問題,把違規部分與已符合法定條件的住房分開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明確告知卡點、責任方和整改期限。他還提出,若開發商已提交合規材料、住房符合辦證條件,卻因國家機關超期辦理而延誤,責任應歸於辦理遲緩的機關。
與會專家普遍主張,規定應按原因分類:屬開發商過錯導致購房者權益受損的,應嚴厲處理;屬機制政策或行政程序造成的,應排除在處理範圍之外,以確保公平並符合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