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就稅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代表圍繞閒置土地和未使用土地適用0.2%稅率的規定提出意見,要求明確認定標準並設置排除情形。
來自芹苴市的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提出,應區分土地閒置的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她表示,對投機囤地行為與因自然災害、疫情、氣候變化而無法使用土地的情形適用同一稅率並不公平,建議補充規定,對因災害、疫情、氣候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無法使用土地的情形予以排除,並須經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她還提到湄公河三角洲的實際情況,認為對因災害而貧瘠的土地按0.2%徵稅會加重民眾負擔,建議政府針對受氣候變化直接影響地區制定非農業用地和撂荒農業用地的稅收減免機制。
來自林同省的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贊同以稅收工具限制囤地、撂荒造成資源浪費,但認為須明確閒置土地的認定時限和排除情形,避免土地使用人因政府機關征地拆遷移交緩慢或規劃調整手續受阻而被計稅。他建議,只有在土地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認定土地未投入使用狀態和時長、通知土地使用人並給予其陳述機會後,才適用0.2%稅率。
來自富壽省的代表阮高山(Nguyễn Cao Sơn)指出,現行第7條第6款已規定未使用土地適用0.15%稅率,若再補充第8款規定0.2%稅率而不處理交叉問題,同一塊土地可能被適用兩種稅率。他還表示,草案援引土地法,但修訂後的土地法中的撂荒概念尚未涵蓋非農業用地未投入使用或延遲使用的情形,並提醒可能與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加收等義務重複。他引用財政部數據稱,2025年全國從侵佔土地稅中僅徵收37.5億越南盾,顯示確定徵稅對象和麵積存在困難。他建議合併第7條第6款和第8款,與修訂後的土地法統一概念,排除不可抗力情形,避免財政義務重複,並明確土地管理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