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甌省公安機關近日就出借、買賣銀行賬戶的法律風險發出警告,指這類行為可能被用於詐騙、逃稅、賭博、非法轉賬和洗錢,賬戶持有人即使未直接參與犯罪,也須向職能部門作出解釋。

根據政府第340/2025/NĐ-CP號法令第30條,買賣、出租、出借銀行賬戶,或利用賬戶實施欺詐、詐騙等行為,個人最高可被罰款2億越南盾,並可能被沒收涉案財物、追繳非法所得。該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取代此前的第88/2019/NĐ-CP號法令。上述行政處罰僅適用於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情形。

刑事層面,2015年刑法第291條規定,非法收集、儲存、交換、買賣或公開他人銀行賬戶信息10至50個,或非法獲利2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可處2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金、最高3年非監禁改造或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涉及50個以上賬戶或非法獲利1億越南盾以上的,可處1億至5億越南盾罰金或2至7年有期徒刑。

公安部指出,不少人認為出借賬戶或出售個人信息只是小事、不構成直接犯罪,這是錯誤認識。一旦賬戶出現詐騙交易、糾紛或違法跡象,署名持有人須配合調查;身份證、電話號碼、電子郵箱、人臉數據及與賬戶綁定的電子錢包均可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隨著生物識別驗證推行,追查賬戶實際持有人更為容易。

越南國家銀行數據顯示,在超過2.32億個客戶賬戶中,已有逾1.54億個個人賬戶和194萬個機構賬戶完成生物識別驗證。經濟安全局建議,不要以任何形式出售、出租或出借賬戶,不要替他人開戶、激活或進行人臉驗證,也不要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證照片、一次性驗證碼或註冊賬戶所用的SIM卡。

對於已把賬戶交給他人者,公安機關建議儘快聯繫銀行鎖定賬戶、更換登錄信息,並向最近公安機關報告。目前修訂版刑法草案擬修改第291條,將出借、出租、贈予支付賬戶及電子錢包信息納入處理範圍,但該草案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