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政府成員徵求關於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報告中,內務部部長范氏青茶表示,該草案全面改革了根據職位招聘、使用和管理公務員的方式。
此舉旨在制度化黨關於重組和提高公務員隊伍質量的主張;建立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人力資源的聯動機制。同時,新法律還旨在吸引和重用高素質人力資源,以提高公共事業單位的運營效率,結合自主和自負責任的機制,適應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
根據草案,招聘、管理、安排和使用公務員必須基於職位要求以及能力和任務執行效率;取消公務員職業職稱晉升的評審規定。草案還規定採用競爭性考試、公開、平等評審的形式,同時允許直接接收高素質人力資源。公共事業單位有權自主選擇適合其行業和活動領域的招聘方式,朝著專業化和現代化的管理模式發展。
草案確定了公共事業單位中的三組職位:管理組;與各專業職業職稱相關的專業和業務組;以及支持組,如財務、會計、組織幹部、辦公室。
范氏青茶部長表示,該草案還改革了公務員評估的原則和目標。新評估機制允許在公務員不滿足任務要求時立即進行篩選,而不是像現行規定那樣必須等待連續兩年。這種評估方式在隊伍中創造競爭,迫使公務員鍛鍊、提高能力和責任意識,從而提升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質量。

公務員的權利也得到了擴展。公務員被允許簽訂合同,在非公共單位從事職業活動;可以參與出資、成立、管理或工作於其所在公共事業單位成立的企業。他們可以參與成立企業,以商業化研究結果並利用該組織的知識產權和發明。
公共-私營部門人力資源聯動
草案補充了關於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資源聯動機制的規定,目標是吸引和重用高素質人力資源到公共部門。
據此,該草案允許接收專家、科學家、有特殊才能和天賦的人、在非公共部門工作且有經驗的人作為公務員。草案還為那些已經是公務員或正在其他公共事業單位簽訂專業和業務工作合同的人打開了接收機制,只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此外,單位可以與專家、科學家、高水平人才簽訂管理公務員合同或執行專業和業務任務的合同,包括國內外的越南人以及外國人。
公務員還被允許簽訂合同,在公共部門以外的機構從事職業活動。這樣,私營部門可以利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的智力和水平。這項政策既擴展了公務員的權利,又為他們通過能力、水平和職業活動增加正當收入創造了條件。
增加公共事業單位的自主權
草案提議根據任務性質和提供服務的方式改革公共事業單位的分類機制。據此,任務分為三組:國家管理、基本和必要的公共服務以及基於市場機制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包括:國家100%保障、交辦任務、訂購或按產品和結果承包。
草案規定,國家將集中資源投資於提供基本和必要公共服務的單位,特別是在偏遠地區和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內務部認為,以這種方式改革公共事業單位的治理將確保機構精簡、提高自主能力、應用先進治理方式並提高運營效率。
這種分類也有助於國家繼續在提供公共事業服務中發揮主導作用;提高基本和必要公共服務的質量;同時將精簡編制與重組和提高隊伍質量相結合。
這項政策符合中央關於教育和培訓的決議,其中要求大力改革體制併為教育發展創造特殊機制和政策。草案確認了高等教育機構和職業教育機構的充分和全面自主權,不依賴於財務自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