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公安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就《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报告。草案提出,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将其侦查权限移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权限则移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

草案同时规定,由公安部长和国防部长分别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各侦查机关的组织架构。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应在本法中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和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架构,并对中级、高级侦查员担任乡级公安负责人或副负责人时的侦查权限,按罪名和地域作出限制,以符合《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规定。

草案还补充了乡级公安的侦查任务和权限:中级、高级侦查员在担任乡级公安负责人或副负责人、并经侦查机关首长或副首长指派时,可处理犯罪线索、立案和侦查。梁三光表示,草案同时吸收了《刑法(修订)》草案的多项意见,包括删除部分罪名、补充新罪名,以及调整商业法人刑事责任和死刑适用范围等内容。

围绕死刑,潘志孝表示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基本赞同继续缩小死刑适用范围,但具体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慎重考虑。部分意见提出,对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和强奸16岁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条)取消死刑,可能削弱威慑和预防效果,应与犯罪危害程度及国际法要求一并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