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就《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作說明報告。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

草案同時規定,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各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提出,應在本法中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並對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負責人或副負責人時的偵查權限,按罪名和地域作出限制,以符合《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規定。

草案還補充了鄉級公安的偵查任務和權限:中級、高級偵查員在擔任鄉級公安負責人或副負責人、並經偵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指派時,可處理犯罪線索、立案和偵查。梁三光表示,草案同時吸收了《刑法(修訂)》草案的多項意見,包括刪除部分罪名、補充新罪名,以及調整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和死刑適用範圍等內容。

圍繞死刑,潘志孝表示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贊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具體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慎重考慮。部分意見提出,對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和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條)取消死刑,可能削弱威懾和預防效果,應與犯罪危害程度及國際法要求一併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