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环境局就水泥产品包装回收责任范围作出说明:只有依法归入水泥产品类别的产品,其商品包装才须由生产商、进口商履行回收责任;水泥仅作为原料之一的产品不在此列。这一答复针对胡志明市居民宝珍(Bảo Trâm)提出的适用范围疑问。
宝珍询问,根据2026年4月1日政府第110/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e项,水泥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理解;干混砂浆、修补砂浆、粘结剂等产品的商品包装中水泥只是原料之一,是否也属于须履行回收责任的对象。该法令细化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产品、包装回收责任及生产商、进口商废弃物处理责任的若干条款。
环境局答复称,依据上述法令,水泥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须对其生产、进口并投放市场的水泥产品商品包装履行回收责任。在分类上,环境局引用2026年6月29日总理第32/2026/QĐ-TTg号决定发布的越南产品行业系统:水泥归入23941号产品组,包括水泥熟料及波特兰水泥、铝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等水硬性水泥。
环境局同时指出,预拌砂浆和混凝土归入239503号产品组,其他以水泥制造或使用水泥的产品也分别归入对应产品组。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110/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e项所指“水泥”范围,应看该产品依法是否属于水泥产品组,而不能仅看其是否使用水泥作为原料或成分。
据此,不属于水泥产品组的产品,其商品包装不在第110/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e项规定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干混砂浆、修补砂浆、粘结剂等以水泥为原料但另行分类的产品,其包装回收责任不按水泥类别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