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26日上午审议两项法律修订草案,涉及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以及消防与救援。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政府呈文,草案共三条,第一条修改武器管理法,第二条修改消防与救援法,第三条为施行效力。草案不改变两部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仅就分权、削减和简化行政手续及经营条件作出修改。

在武器管理方面,草案修改14条,包括将回收军用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及相关许可证的权限,从公安部层面下放至公安部规定的主管机关,具体由公安部交警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全面执行;取消辅助工具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补发和收回手续,删除企业须持辅助工具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的条件,并简化军用武器、体育武器和辅助工具配备的档案材料。草案还明确工业炸药进出口许可证的档案要求,并将爆炸物前体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

消防与救援法部分修改12条,取消消防验收检查手续,改由事后检查结合对投资方、工程业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执行消防验收规定的检查;取消消防、救援设备及防火材料、构件上市前的许可手续,转由产品质量法规管理。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修法必要性,认为草案符合2013年宪法并与现行法律基本协调,具备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件。

委员会对具体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取消辅助工具经营许可后,须明确组织、企业的条件和责任以及检查、违规处理机制,并补充对已发许可证的过渡规定;缩短爆炸物前体许可证办理时间至3个工作日,须说明执行条件。消防方面,委员会要求明确投资方、业主、机构负责人、家庭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在遵守消防设计及维持安全条件方面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决定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的主体及独立验收咨询单位的能力,以防范火灾爆炸风险。

委员会还建议为合并后的省市补充纾困机制,便于现有未达消防要求的设施执行规定,允许依法采取提升安全的技术方案;同时完善由事前检查转向事后监管的法律框架,仔细审查过渡条款以避免法律空白。审查报告引述2015至2025年阶段称,消防国家管理效力和效果得到加强,有助于提升预防工作成效。